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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

清远市中院对南岭环境公益诉讼案 生态修复工程条款的履行作出民事裁决

2017-04-11 0 李曼丽广东环保基金会

由本会和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共同发起的南岭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已于今年2月20日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南岭森林景区管理公司、深圳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乳阳林业局均已接受原告诉求,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500万元以及与诉讼相关的举证、评估、专家咨询、律师等费用,已按《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为保障《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所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条款的如期履行,4月5日清远市中院再次下达民事裁定书([2016]粤18民初3号),指定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为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代管人,并明确了生态修复执行托管人的权责清单。对所涉及的制定修复工程预算、工程公开招标、签订治理修复工程合同、监督工程按标准施工、处理施工现场关系、报支工程进度款、管理工程账册、出具结算报告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权责清单”还要求执行托管人每个季度向法院、原告、支持起诉单位报告生态修复工程进度和其它具体事项,并负责解释和回复原告、被告、支持起诉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

按照《民事调解书》生态修复工程将按照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编制的《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园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期)工程方案》实施,并要求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完成后如经专家评估未能达到修复方案要求的,被告将继续承担后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直至通过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为止。(撰稿人:李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