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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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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是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1996年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同意成立,接受省内和境外资金、物资、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捐赠,对全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给予资助的公募性基金会。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基金会的宗旨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工作目标是为唤起公众意识、动员公众参与、倡导生态文明。基金会自成立以来,以环保事业为己任,通过广泛联络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吸引呼吁各界有识之士参与和支持环保事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筹集环保资金,为广东的环保事业做作了积极的贡献。 基金会围绕政府的环保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了红树林湿地保护、东江水源水质保护、海洋濒危物种保护等大型环保公益活动和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在政策性公益项目上,联系相关企业开展了污水污泥处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厨余废弃物处理处置、农村环保节能减排以及新兴环保技术等公益性工程服务项目。 基金会还设立了宣传教育专项基金、防治白色污染专项基金、环境法治专项基金与生态文化发展专项基金等专项基金。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工作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补充,成为动员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

绿色使命,一路同行。

◆ 宗旨和目标 基金会以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诣共处,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宗旨。通过推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进程,达到广泛联络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吸引各界有识之士参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

◆ 资金筹集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2.国际组织及国际友好人士的捐赠; 3.在广东省内依法募捐; 4.依法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利用无形资产互惠合作募集; 5.基金增值、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 资金使用 

(一)资助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

(二)资助有特殊作用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优质产品、仪器的研发;资助开展环境法律与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资助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及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奖励对环保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环保公益资助项目;

◆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具有“税前抵扣资格的公益组织”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向具有“税前抵扣资格的公益组织”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监督 基金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税务和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人的监督。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资助,捐赠人可随时查询捐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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