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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

南岭自然保护区生态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生态修复情况通过原告及专家验收

2020-12-17 0 李曼丽

2016年3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和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南岭自然保护区生态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南岭案”)“南岭案”于2017年2月由清远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南岭森林景区管理公司、深圳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乳阳林业局均接受原告诉求,对公路建设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破坏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停止了公路工程建设;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等。经过3年的生态修复,今年11月26日至27日期间,在清远院的主持下,“南岭案”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原告及专家验收。作为原告方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指派法律事务员会委员陈勇儒律师、委员李政参与了“南岭案”修情况实地考察及验收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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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中院依据(2016)粤18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粤18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广东省乳阳林业局(现广东省乳阳林场、广东南岭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代为管理实施“南岭案”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履行相关权责。乳阳林业局根据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坑崆公路生态修复执行代管人权责清单的内容,确定广州市利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设计公司,广东尚善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为生态修复工作的施工单位,广州市花木兰绿化有限公司为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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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南岭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开发全面停止,南岭国家森林公园竖起标牌,禁止游客进入。修复阶段期间,东阳光及景区公司将保护区受损地段划分为十个修复点,依据不同的生态情况予以恢复,当地政府按照修复方案组织修复。省环保基金会、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亦多次回到南岭考察复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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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修复期已届满,为检验工程是否达到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要求,落实“南岭案”原告方作为公益诉讼人的监督职能,清远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专家于2020年11月26日、27日前往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该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在验收现场,工程施工单位向原告及专家出具了工程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监理报告。监理单位今年5月开具的《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Ⅱ期)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报告》显示,施工单位于2017年10月开工,2018年4月底完成生态修复工程,2018年5月中旬开始进行浇水、施肥、补植等抚育工作,并于2020年5月13日完成了第三年的抚育工作。人工修复工序已经完成,剩下的由南岭自然生长。结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材料,经实地勘察后,五名专家组成员亦发表验收意见。至此,“南岭案”生态修复工作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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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期间,负责介绍修复情况的林业局工作人员讲述了南岭近三年来的复绿情况,南岭进入修复期后,公园闭园,相继完成了整地、种植、撒播到浇水维护、追肥、病虫害防治和补植的工程除生态修复外,还修建动物廊道南岭在人工复绿下逐渐恢复生机。考察途中,多处可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动物廊道”等标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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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岭案在国内公益诉讼领域有重要借鉴意义。南岭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为依据,以公益诉讼“有限调解”为原则,遵循公益诉讼调解的法院监督审批制度和调解协议的法院认可程序,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进行。“南岭案”属公益诉讼成功调解的一个典型案例。在答辩期满前,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解决了污染责任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为日后的公益诉讼调解提供判例。南岭案”还建立了执行代管人制度,即引入乳阳林业局作为监督机构,监督修复工程的具体实施。另外,修复工程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且资金通过法院设立专项账户,保证专款专用,为今后的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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