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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岭自然保护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法庭调解公告

2017-01-16 0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岭自然保护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法庭调解公告

由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的南岭自然保护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2月29日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法庭调解。1月5日清远市发出公益诉讼公告,全文如下: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益诉讼公告

本院2016年3月4日受理(2016)粤18民初三号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育中心诉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乳阳林业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于2016年12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为保障该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将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即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调解协议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附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停止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内老蓬至石坑崆之间的修建公路行为。根据专家意见,为确保不造成新的生态破坏,对已经硬化的道路采取保留现状的处置措施。在南岭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之前,上述路段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使用。今后在南岭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后进行建设,不得新增任何旅游开发项目。

二、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号(清远中行鹿鸣支行,账户:650957747469)汇入人民币500万元,此款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专项费用。该费用全部用于老蓬至石坑崆段公路的生态修复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生态治理工作。修复工程应该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并在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和支持起诉单位监督下使用,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所做出的《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期)工程方案》(以下简称《工程方案》)的要求实施修复工程,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与此同时,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2019年4月份,由本院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支持起诉单位及相关专家对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评估,相关费用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如经评估生态修复尚未达到《工程方案》要求,则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后续修复费用。

四、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对因石坑崆公路修建而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深感歉意。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底向本院及原告通报生态修复情况,并接受司法、行政、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及社会监督。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有权到现场查看修复情况,相关合理费用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五、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各支付律师费20万元;向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支付差旅费4万元及评估费6万元、专家咨询费2万;向原告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支付专家咨询费3万元,并向两支持起诉单位各支付调查取证费5万元。合计金额为65万元。

六、被告广东省乳阳林业局负责监督石坑崆公路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达到生态修复的成效。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用等由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