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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海洋环境执法检查组作执法检查报告

2019-01-02 0 李少珍广东环保基金会

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副委员长沈跃跃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沈跃跃表示,十八大以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状况整体改善,海底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良好。但在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沈跃跃指出,当前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较为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全国约十分之一的海湾受到严重污染,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40%,约42%的海岸带区域资源环境超载,部分地区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破坏退化问题较为严重,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频发,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

《报告显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问题突出。检查发现,入海排污口底数不清,大量入海污染源未纳入监管。审批把关不严,非法设置和不合理设置排污口问题比较突出。加之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达标排放率较低。

 二是陆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够。入海河流污染负荷较重,城镇污水直排问题突出,近岸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较为普遍,海漂生活垃圾和岸滩堆存工业废物未得到有效处理。

三是海上污染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措施不足,海水养殖污染管控措施也不到位。

 四是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相对滞后。长期以来的大规模违法违规围填海活动,使得滨海湿地大面积减少,自然岸线锐减,生态退化和资源闲置浪费问题突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缺乏统一规划和科学布局,生态补偿力度也不够,缺乏可量化标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有效机制也还未建立起来。

五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制定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办法、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设置具体办法和海洋可倾倒废弃物名录尚未出台。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两个条例均为10多年前制定,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为30多年前制定,难以适应当前管理实际需要。多个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或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存在违法违规下放审批权等问题。各地普遍呼吁尽快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

沈跃跃还指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需进一步加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没有学深悟透,政绩观有偏差,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海洋环境保护主动性自觉性不高。二是法治意识淡薄,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存在差距。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力,在执法监管中存在粗宽松软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存在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审批放水、执法不严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三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成本内部化不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存在碎片化、分散化、部门化现象,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权责不一致等问题突出。四是海洋执法监管能力整体不强。现有监管队伍难以有效支撑日益增加的精细化、专业化管理需求,部门间、地方间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越到基层监管能力越薄弱。

最后,沈跃跃建议,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大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力度;要强化陆海统筹,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强化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和船舶港口和岸滩污染整治;强化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和海洋倾废管理。在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她还建议,要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实施最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海岸带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沈跃跃还表示,要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律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细化充实重点海域联防联控等法律制度,强化陆源排放、海水养殖、船舶等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撰稿  李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