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聘任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聘请丁家平等35位同志为第一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聘期五年。广东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省环保基金会、省环境教育促进会负责人陈彦鸿同志聘任为第一届省生态环境厅社会监督员,并兼任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广州市区海珠区科协委员和广州市环境科学学会理事和广东省动物学会常务理事等群团职务。
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开展各项监督工作,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及时了解公众环境诉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二)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日常工作;(三)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四)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