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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

广东滨海湿地案分析会暨滨海湿地与海岸带生态修复制度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2019-12-04 0 李曼丽

12月3日下午,广东滨海湿地案分析会暨滨海湿地与海岸带生态修复制度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本次研讨会是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联合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共同举办。广东省环保基金会原常务副理事长袁征、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李挚萍、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会长区岳州等出席了会议,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中国海洋大学政法学院、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新闻工作者以及关心支持湿地保护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志愿者约八十多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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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征为本次研讨会致辞。他提到,12月14日将是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湿地公约》的27周年纪念日。27年前,中国加入《国际湿地公约》,把保护湿地作为维护地球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参与世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庄严承诺。在中国启动了湿地的抢救性保护恢复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改善工作,为全球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而我国的湿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又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阶段,因人类活动的影响,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的遏制,滨海湿地尤为突出。由于陆源的工业向海排污,违法围填海和不合理的种养,以及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滨海湿地和湿地生态功能遭受破坏的现象频繁发生。这在2017年国家海洋督察组向省政府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仍然突出,部分海域陆源污染治理形势严峻,并要求彻底扭转重开发轻保护的惯性思维,按照“真追责、敢追责、严要求”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厘清责任、严肃问责,要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严控陆源污染物排放,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本次研讨会拟从典型案例分析入手,进一步弄清湿地及其生态功能遭受破坏的表现形式、诱发原因及其危害程度,从而为探索建立我国湿地保护体系、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完善占补平衡、生态保护和修复机制进行研讨,献计献策。以确保全省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不削弱,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和自然岸线的保有率不降低,确保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与修复得到强化,切实推进海洋督察整改到位和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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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上,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陈勇儒律师就广东首单滨海湿地案的进展情况做了介绍。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李挚萍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政法学院梅宏副教授、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与环境研究院陈绵润高级工程师和中国林业科学院热带林业研究所首席专家、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廖宝文博士四位专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充分阐述了滨海湿地保护修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对国内外生态修复制度和法律与我省围填海工程生态修复的实例作了介绍。与会者也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一是必须进一步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习近平主席说“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环境公益诉讼、民事私益诉讼、环境刑事诉讼和政府的资源赔偿诉讼构成了环境法治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形式。生态环境部法规司别涛在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出,“不管哪一种诉讼,都不能让违法排污者得到好处。”这就是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依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追述生态环境破坏的赔偿、修复生态功能、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是法律赋予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合理诉求的权利,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的体现。

二是滨海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重点是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严控陆源污染物的排放。这在2018年和2019年期间,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发出的文件中一再强调的两项重点工作,其中包括已有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及其处理方案,以及涉及违法违规填海和擅自堆填滨海湿地、未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它用途的行为,要依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按1:1的比例恢复和重建。

三是要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要分期分批拆除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章建筑和围填海工程,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和湿地保护的重大工程,规范向海排污管理,严控陆源污染物排放,切实保护滨海生态环境。

四是要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发布湿地保护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提升公众保护湿地和海洋生态的意识,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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