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境保护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就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意见。
《意见》指出,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引导下,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培育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原因,环保社会组织依然存在管理缺乏规范、质量参差不齐、作用发挥有待提高等问题,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意见》的发布是为指导帮助环保社会组织有序、规范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成为全民共推绿色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积极力量。
《意见》提出,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引导培育、规范管理环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并以“培育发展,引领扶持”和“依法管理,加强指导”为基本原则。
《意见》还提出,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落实综合监管,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意见》要求近期要做好四项主要工作:一是做好环保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并为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保障;二是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强化资金保障,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三是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定期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联合建立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查处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严厉查处环保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四是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督促环保社会组织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帮助环保社会组织加大专业人员培养,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服务水平。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提高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务的能力。引导具有对外交往能力的环保社会组织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民间交往讲好中国环保故事。(撰稿:李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