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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2019-01-24 0 张菊花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民政部62令发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所制定。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并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而属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办法》还明确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理事会成员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要建立防控风险的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适用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见习的投资活动。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亦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撰稿 张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