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讯】日前,广东省环保厅发出《关于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的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9月1日起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度。
《公告》称,国家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公告》要求,2018年完成石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2019年按国家要求推进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公告》规定,我省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公告》还要求,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如实报告。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撰稿:李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