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讯)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要求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立法监督工作,坚决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和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高标准稳定达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84.5%以上,重污染河流水质明显好转。
《决定》提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全面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并要扎实推进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域内江河湖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水域的治理目标任务、治理进展情况和考核问责要求等,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决定》明确当前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措施是: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全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优良水体保护;消除劣V类水体,推进茅洲河、练江、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小东江和深圳河等重污染流域水环境治理;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情况,实施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全面截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覆盖;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决定》就水污染防治立法和法律监督问题提出,省和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水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开展先行性、创新性立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一批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决定》还强调要着力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监督工作。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形式,依法提出审议意见并要求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就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人大代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联络室(站)主题接待和就地就近巡查并跟踪河段污染治理情况等,深入了解水污染防治的状况,开展宣传引导,听取和反映群众呼声,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决定》还提出要努力构建水污染防治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好我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减少水资源消耗和水污染排放,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水污染防治监督,鼓励公众用法律武器保护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