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会提起的惠州市维枭五金制品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已于10月23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案。该案原告起诉人为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讼代理人为王莉华(本会法务委员会主任)和刘兴斌(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持起诉人为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和惠阳区环境保护局。
该案于2017年5月17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3月7日和6月29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并于10月23日审理终结。
我会作为诉讼原告,指控维枭公司于201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在加工过程中将每日生产的700-800公斤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外面水沟,并流入镇隆河。经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对排放废水抽样检测显示:PH偏酸3.77个单位,重金属镍超标504倍,铜超标4.13倍,锌超标5.9倍,铁超标341.5倍。所非法排放的废水已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直接污染镇隆河水体,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修复生态环境,本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维枭公司、李贡福连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216000元,修复费19680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和律师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惠州市维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96800元,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被告惠州市维枭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68625元,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4000元;
4、案件受理费8002元,由原告负担2639元,被告负担5363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经费承担上的问题,并未委托专业单位作环境损害评估,而是依据惠阳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送交省环保厅审核并出具《监测报告认可的意见》,同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引入咨询专家。2017年12月省高院发出《关于对引入咨询专家申请的复函》,确定许振成、岳维忠作为本案咨询专家参与案件的处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数额所需鉴定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最终,法院参考专家意见,以及职能部门环境保护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判决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确定为生态功能的损失赔偿费为68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