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部令2018第4号,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决策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2006年版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所作出的修订,修订的重点是规范和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
环评的公众参与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避免项目建设实施后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态环境部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 “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提出了生态环境领域的深化“放管服”的具体措施,其中也包括所涉及的环评公众参与问题。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曾对促进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针对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够明确,以及部分公参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新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环评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形式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对公参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二是明确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优先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的权力,也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众意见;
三是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不再实行一些地方组织公众签名的方式,而采用网络、报纸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信息征求意见,如公众对环评相关内容存在质疑的,建设单位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以及专家论证会等进一步听取意见;
四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责任和内容,强化对公众参与开展情况的监督,并受理信息公开期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是明确了公参违法或失信的惩处,包括责成重新征求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将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问题。
公众参与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新的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严格按照《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强化对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同时,认真听取社会各方对环评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环境评价工作。(撰稿 李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