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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

损害环境被诉赔偿超540万元

2016-08-23 0 南方日报

近日,随着粤东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汕头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受到大家关注。不断有网友留言点赞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的惩治行为。

据介绍,该案五被告未安装配套环保设施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违法进行酸洗作业,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汕头市检察院请求判令连带承担环境污染损失超540万元。

这也是汕头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试点单位,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到底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背后有什么故事呢?作为公益诉讼试点的汕头市检察院做出了什么努力?

●南方日报记者 沈丛升 实习生 汪思婷 通讯员 张馥屏

作为公益诉讼人首次提起诉讼

过去,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公地悲剧”也因此被人提出。

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法律层面多年来不断得到探索。

2015年7月1日,广东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省份。2015年8月,广东省检察院又指定汕头等6个市两级检察院为试点单位。像此次针对环境污染要求被告进行相关的赔偿案件,就是汕头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试点的其中一个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试点检察院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种就是行政公益诉讼。而这两种诉讼的范围并不相同。

“像此次作为公益诉讼人首次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类案件中,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汕头市检察院民行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酸洗工厂案件发生在2014年

此次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生在2014年,当时5名被告人被发现在潮阳区城南街道凤北灰塭山北侧设立工场进行酸洗作业。当时烧熔、酸洗产生的废渣被随意堆放,废水未经过环保处理通过私设的排污管对外排放,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12月29日,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查处该酸洗工场,现场抓获黄某雄、郑某。经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酸洗工场废水池进行取样检测,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结论为: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超标5.4个pH值单位,总砷超标2.2倍、总铬超标11倍、总铅超标3.1倍。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对郭某全、黄某雄、郑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已生效。陈某东在逃,姚某财近期投案,在投案当天被取保候审。

“此次案件的关键在于我们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该线索后,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结论为共计损失540万多元。庭前,办案人员发现被告姚某财提供证据可能存在虚假,遂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查明真相,并在庭上出示证据证实该证据系虚假并驳斥其关于不知道场地用于酸洗的诉讼主张。最后,我方请求判令:郭某全、黄某雄、郑某、陈某东、姚某财连带承担酸洗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542.9642万元,其中污染修复费用510.52万元、水资源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测费用8.4042万元、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汕头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